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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虾宰客事件,究竟是价格纠纷还是涉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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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大虾宰客事件,

是价格纠纷还是涉嫌敲诈勒索?  

作者: parkland 

转帖并综合:呼呼

    近期轰动的事件,无过于青岛大虾事件。

    【10月5日,在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顾客不服,选择报警。“有困难,找警察”,说明在人们的印象中,人民警察是值得信任的,是可以依靠的。可惜,到达现场的青岛警察却声称“他们没有执法权”,置身事外,不理不管。

    那么,警察是不是没有执法权呢?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据此,如果宰客行为数额超过了2000元,那涉事派出所不仅要查处,且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那如果数额未超过2000元呢?也有查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显然,警察处罚宰客,有法可依,应该有法必依。并且,餐馆老板对顾客进行了言辞(打电话叫人。叫什么人?)和动作(提着大棍不让顾客离开)的威胁,已经构成治安纠纷,这时警察选择推卸责任给其他机关,甚至调解让顾客先给钱,无疑是令人十分费解的事。

把相关信息汇总起来看,该店(甚至还有其他餐馆)宰客并非偶然。就在四川游客肖先生被宰的同时,南京游客朱先生有着同样的遭遇;派出所称,前一天晚上,这家饭店也发生了两起同样事件。宰客事件频频发生,当地警方接到的纠纷投诉想必不少,难道真的可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或者明知里面有猫腻却选择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有没有充当保护伞同流合污的情形?】

中国中央电视台播出该事件,认为涉嫌敲诈勒索、暴力恐吓和人身禁锢的店主不是犯罪,而是一般的市场‘价格纠纷’。

    但几个客人的账单合计总额已经超过2000,即使按照中国刑法274条,也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刑事犯罪。警察到场理应立刻终止商人犯罪和保护客人人身安全。

    出警警察于xx不作为,涉嫌渎职和包庇嫌犯敲诈良民。

    第一次出警推辞2000多的敲诈额为‘价格纠纷’而不执法,涉嫌渎职。

    (我认为此处的执法不是仲裁价格异议,而是终止纠纷让客人安全离开。而作为警察必须明确超过2000元的不合理高价已经触犯刑法274条敲诈勒索罪,就更应该立刻终止犯罪,并笔录证据作为日后呈堂证供,第一位的是尽快让客人安全离开回复市面平静,但是他什么都没做,推脱离开,是为渎职不作为)

    第二次在店主号称‘霸王餐’下出警,竟然将敲诈罪行不顾而进行‘调解’,涉嫌纵容店主敲诈勒索、暴力威胁恐吓及人身禁锢,更涉嫌暗中勾结店主敲诈良民。

    (此次,该警察再次不可思议地荒谬举动,在出现了恶人先告状后出警竟然将店主执棍威胁恐吓和禁锢客人人身于不顾,做出了各位都认为不应该做的‘执法’调解,这是非常可疑的举动,大家有理由怀疑他和店主有暗通,故意包庇,徇私枉法)

    青岛做出的‘处理决定’是行政处罚,而非刑罚惩处,也是对刑事犯罪的包庇纵容。当今中国,公民在许多地方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去报警、投诉,基本都是类似的结果:警察和各部门互相推诿、渎职、有法不依,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是巨贪周永康控制公检法多年的恶果之一。

    作为公民我认为根据国法应该立即拘捕涉嫌刑事犯罪的店主,展开刑事调查,将涉案店主和对涉嫌腐警进行调查,绳之以法昭告天下,这才是‘依法治国’。否则,不利于民心国运,有法必依、依法治国也毫无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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