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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青岛大虾欺诈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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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谈青岛大虾欺诈事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网友 kongstar1971认为:

刑法应具有谦抑性,只有用其他法律规范调整不能解决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刑法调整。而且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动辄使用刑法出入人罪,岂是法治国家所为?这事明明就是一个民事纠纷,何以上升到敲诈勒索罪?何为敲诈勒索?过了。别危言耸听,误导大众,好不?

本博 回复 kongstar1971:

这个案子首先涉及店主价格违法,这属于行政违法,行政部门理应执法处罚。

其次,这个案子涉及店主以暴力威胁顾客,同时又涉嫌敲诈勒索的刑事违法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所有的行政法规在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因此这个案子中一个重大的问题是警方有意忽视违法事实中的刑事部分,而事后有关部门处理又故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才是问题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规定: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青岛有关警方接警处理不当是此事的关键。既然警察认为此事件属于价格纠纷,根据当时情况应该保留双方证言和证据,移交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处理。例如将菜谱和结账单保留在派出所,记录双方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方式,待次日移交有关部门。而不应当帮助店主强迫食客付钱。这样事情就很容易在法律的范围内处理解决。

【网民评论认为:出警警察不作为,涉嫌渎职和包庇勾结嫌犯共同敲诈良民。

    第一次出警推辞2000多的敲诈额为‘价格纠纷’而不执法,涉嫌渎职。

此处的执法不是仲裁价格异议,而是终止纠纷让客人安全离开。而作为警察必须明确超过2000元的不合理高价已经触犯刑法274条敲诈勒索罪,就更应该立刻终止犯罪,并笔录证据作为日后呈堂证供,第一位的是尽快让客人安全离开回复市面平静,但是他什么都没做,推脱离开,是为渎职不作为)

    第二次在店主号称‘霸王餐’下出警,竟然将敲诈罪行不顾而进行‘调解’,涉嫌纵容店主敲诈勒索、暴力威胁恐吓及人身禁锢,更涉嫌暗中勾结店主敲诈良民。】

治乱须x用重典。当今商家及各种名目繁多的旅游欺诈、敲诈在中国遍地开花,屡禁难止,根源就是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有法不依,执法纵容。对此类商家的典型案例以刑典入罪,对纠正市场混乱,改善社会风气大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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