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论孔:
“仁”与春秋奴隶制
1、三代核心价值不同
孔子政治伦理理念的核心价值,是关于“仁”的思想。“仁”这一观念,并非孔子所发明,但却是孔子将其提升为一种高境界的道德理想、政治理念和社会伦理。儒家以仁政作为规诫政治主权者的首要要义。
在此之前,夏商两代所注重的核心理念,是与宗教相关的“命”与“天”即天命的观念。殷商王朝重视天命、信仰命运。周人的核心理念是保德与敬天。“德”的字根和词源是直与循。保德的意义是贵族及君主要正直,守持,责任。而天,则是宇宙、历史和人世的主宰。
孔子不言命,少言德,慎言天,他所提倡的理念是“仁”——仁善。
2、仁的本义
“仁”字从“人”从“二”(二人合体),是六书中的会意字,本义就是男女的性爱。
《说文》:“仁,亲也。从人二”。《说文》:“亲,密至也。”人二,即二人。密至,亲昵也,即性爱也。《中庸》:“仁者,人也。”郑玄注:“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所谓“相人偶”就是男女性爱。段玉裁说:“按人耦猶言爾我親密之詞。獨則無耦,耦則相親。故其字从人二。”也隐晦表述了此义。
仁与妊及娠均叠韵音通。妊娠,怀孕育子也。仁与“妊”以及“娠”亦为同源字。故“仁”字的引申义,则是慈爱、关怀、仁善。
所以《论语》云:“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孟子》也说:仁者爱人”。仁的本义和引申意义,都是爱人。只是性爱、爱情,以及亲子之爱,都仅仅是个人之所爱,小爱也。而孔子、孟子所言的爱人之仁,则是对人类之爱,对百姓之爱。
“仁”之另一脉古音(古代也有方言之不同,所以许多文字,同字而有多种异音),读音近“善”。郭店楚简之“仁”字为“身心”合体(上身下心),音从“身”得,身、善音近。
古语怀孕曰有身(即有娠)。“身”字是孕妇的象形字,与善一音之转。《说文》“善,吉也。”美味曰善(膳),吉喜亦曰善。
在秦汉典籍中,仁、善二字为同义字。《论语》中仁、善二字也可以互换,“仁人”就是善人,凡言“仁”,就是言“善”。
孔子对“仁”的定义,第一意义是爱人、博爱(仁爱,广义的人类之爱,而非私情之爱)。第二意义就是仁善。道德上的自我修养至于完成,止于至善,曰仁,达到这种境界的即仁人。
3、仁爱的道德涵义
“命”与“天”的概念都是人生及宇宙之主宰者的概念。人在天与命之下,是被动者。而“德”与“仁”的概念,则是关乎人性的概念。但“德”引入的是外部社会的评价——循规蹈矩,正直之行为,强调的是个人的责任以及社会舆论的评价。仁则不同。“仁”是指个人心性的自我净化。
仁是纯爱之心,纯爱他人。纯善之心,纯利他人与社会。爱有私爱与博爱之别。
私爱者,主观之爱,所爱其实非对象而是自我。博爱者,超越自我之爱也,乃客观之爱,所爱乃社会、世界而非仅仅自我。
爱出自本心,无可伪饰。由博爱之心而升华为博爱他人和有利他人之行为,不是为了取得人们的好评,也不是为了换取他人的回报,不需要援入任何外在的正直标准,这种“仁爱”才是道德理想的至善之境。
对于孔子来说,天地之间最高贵的是人——“天地间,人为尊贵”。“仁”是一种政治理念。博爱大众的思想,以民为本的思想,构成一切“礼义”的终极依归,因此仁这种思想,始终是孔子政治追求的核心理念。
孔子毕生以“仁”作为改革的目标,所谓“克己复礼,天下归仁”。
4、仁是对于奴隶制度的反叛
要理解孔子仁爱思想对于时代的超越性,就应该看到当时的历史环境——春秋时代的中国还是对人的价值极其轻贱的野蛮文化。这种野蛮主要表现在奴隶制度的存在,以及以奴隶和战俘为人牲献祭和人殉的制度。
关于周代的社会性质是否是奴隶社会的问题,史学界已经争论了几十年,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周代社会中存在奴隶制度,则是毫无疑义的。奴隶制度不仅表现于经济奴隶和家役奴隶的大量存在,而且表现在以人为祭品的人牲和血祭制度的存在,以及以人为君主和主人殉葬的人殉制度的存在。
包括鲁国在内的“泗上十二诸侯国”,约位于今山东南部及东南部。这里是东夷民族的旧地,从殷商以来一直流行人牲及人殉的野蛮习俗。(可参看黄展岳著《古代人牲人殉通论》第二章)。到孔子生活的东周(春秋)时期,这里仍然是人牲人殉的高度流行区。
从文献记载看,东周重要的献俘祭社事件,经常发生在这里。例如:
《春秋·僖公十九年》(前641年)记:“夏六月,宋公、晋人、邾子盟于曹南。邾子会盟于邾。己酉,邾人执鄫子用之。”
关于这件事,《左传》、《公羊传》、《谷梁传》僖公十九年都有记述,《左传》所记尤详:
“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司马子鱼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祭祀以为人也,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齐桓公存三亡国,以属诸侯,义士犹曰薄德,今一会而虐二国之君,又用诸淫昏之鬼,将以求霸,不亦难乎?得死为幸!”(杜预注:“此水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祠之,盖杀人而用祭。”)
终春秋之世,杀人祭祀的恶习在号称文明之邦的鲁国也不断发生。
《左传·昭公十年》(前532年)记:“秋七月,(鲁季)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杜预注:“杀人祭殷社。”)
《哀公七年》(前488年):(鲁季康子伐邾)“师宵掠,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杜预注:益,邾隐公也;亳社,以其亡国与殷国。)
鲁国是春秋时期的大国,它经常对邻近的莒、邾等小国侵凌掠夺,俘其国君,杀祭于社坛。
除了献俘祭社以外,当时还流行血祭神灵和焚尪求雨的活动。
《管子·揆度》记述齐国的法律:
“《轻重之法》曰: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
鼓是大社中雷神的象征,衅鼓,就是用人血祭祀社鼓,也就是血祭社神。
“焚尪求雨”,早在殷商时代就非常流行。尪,即巫师,烧烤巫尪,现奉雨神,这种巫术活动称为“烄祭”。
据《左传·僖公廿一年》(前639年)记:
“夏,大旱,公欲焚巫尪。(杜注:“巫,女巫也,主祈祷请雨者。”)臧文仲曰:‘巫尪何为?天欲杀之,则如勿生,若能为旱,焚之滋甚。’公从之。”
《左传》记录的鲁国这次焚尪求雨事件,遭到臧文仲的反对而没有实行。但作为制度和风俗,终东周之世并未停止。
以人殉葬之俗曾经大盛于殷商。东周时代,人殉在列国中仍广为盛行。
考古学家黄展岳说:“齐国、鲁国及胶东、鲁南东夷诸国,早在殷商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人牲人殉习俗,至东周时仍相沿不衰。考古发现的齐国殉人墓及殉人数均居东方列国首位。殉人墓大多发现在临淄齐故城附近的齐王室墓或其他高级贵族墓中,年代大多在春秋末至战国早期。主要有郎家庄1号墓,国家村1号墓、2号墓,齐鲁石化乙烯厂4号墓、5号墓、6号墓,淄河店2号墓,田齐王族墓,章丘女郎山1号墓。”①
见于记载的人殉,还有齐桓公墓和齐宣王后无盐氏墓。齐桓公墓使用人殉,见《史记·齐太公世家·正义》引《括地志》:
“齐桓公墓在临淄县南二十一里牛山上,……一所二坟。晋永嘉末,人发之,初得版,次得水银池,有气不得入。经数日,乃牵犬入,中得金蚕丝数十薄,珠襦、玉匣、缯綵、军器不可胜数。又以人殉葬,骸骨狼藉也。”
齐宣王后墓也使用人殉,见明万历时沈德符《野获编》卷29《叛贼·发冢》条:
“嘉靖八年,山东临朐县有大墓,发之,乃古无盐后陵寝。其中珍异最多,俱未名之宝;生缚女子四人列左右为殉,其尸得宝玉之气,尚未销。”
春秋时期,不但人殉制度存在,还有士人对君主的自动从死风气。前548年齐大夫贾举、公孙敖等十一人集体为齐庄公殉死,就是惨烈的一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前548年)记:
“夏五月,崔杼弑齐庄公。……贾举、州绰、邴师、公孙敖、封具、铎父、襄伊、偻堙皆死。祝佗父祭于高唐,至,复命,不说弁而死于崔氏。申蒯侍渔者,退谓其宰曰:“尔以帑免,我将死。”其宰曰:“免,是反子之义也。”与之皆死。
崔氏杀鬷蔑于平阴。晏子立于崔氏之门外。
其人曰:“死乎?”曰:“独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归乎?”曰:“君死,安归?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且人有君而弑之,吾焉得死之,而焉得亡之。将庸何归?”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
齐国政变,诸臣为齐庄公殉死,引起了晏婴的议论。晏婴是当时的著名政治家,也是孔子的老师之一。而他也认为如果国君为社稷而死,是正义的,那么人臣应该从死牺牲。如果国君为身家私利而死,其亲眷应该从死,人臣则不一定要从死。也就是说,他并不反对殉死。但是齐庄公之被杀是死于私利,所以晏子认为臣子不必为他殉死。
但是,孔子则明确反对一切用人为君主殉葬的制度。不仅如此,连用俑人(假人)殉葬都反对。
《礼记·檀弓》记: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于用殉乎哉?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涂车刍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于用人乎哉?”
孔子明确认为,不仅不应用人为殉,就是用人俑为殉,也是不“仁”即反人道的。因为“仁者,人也”。“仁者,爱人”。所以,孔子诅咒殉葬的制度:“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但是,在孔子的时代,鲁国仍然存在以人为殉的野蛮制度。《左传·哀公三年》(前492年)记:
秋,季孙有疾,命正常曰:“无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则以告而立之;女也,则肥也可。”(杜预注:“季孙,季桓子。正常,桓子之宠臣,欲付以后事,故勒令勿从死。南孺子,季桓子之妻。言若生男,告公而立之。肥,康子。”)
季桓子当时因有托孤重任,所以没有让名叫“正常”的宠臣从死。但如果没有这个任务,此宠臣从死就是注定的。
殉人习俗,春秋时代已经遭到社会舆论的反对。秦穆公用三名武士(三良人)为其殉葬,秦民哀之,为“三良”而作悲歌《黄鸟》。
此诗被孔子收编入《诗经·秦风》。①
《礼记·檀弓下》记述齐大夫、孔子弟子陈子亢、陈尊制止用人殉葬的两件事:
“陈子车死于卫,其妻与其家大夫谋以殉葬,定而后陈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养于下,请以殉葬。”子亢曰:“以殉葬,非礼也;虽然,则彼疾,当养者孰若妻与宰,得已,则吾欲已,不得已,则吾欲以二子者之为之也。”于是弗果用。”
“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己,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婢子夹我。”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
前一则故事记齐大夫陈子车死,其妻及其家大夫谋划用人殉葬,适陈子车之弟陈子亢归来。陈子亢难以制止,他先以“殉葬非礼”的话相劝阻,但是他的嫂夫人及家大夫拒绝。于是他说“要有人去地下陪伴,最合适的亲人就是他的妻子及其家大夫”。子车之妻及其家大夫只好作罢。
后一则故事记陈尊己违抗父命,不殉父妾。
这两个事例都被《礼记》,显然是肯定其反人殉的意义。以生人(奴隶、仆臣、臣妾)为死去的贵族杀殉而殉葬,这不仅是极其反人道的恶俗,也是极其野蛮的社会制度。
由此可见,孔子在当时提出“天地间,人为贵”、“仁者爱人”的思想,正是针对当时反人道的野蛮制度与文化,具有伟大的历史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