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对薄熙来最后陈述的评论
薄熙来案件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案件,是一个悲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次现代版“巫蛊”事件。
[汉武帝晚年发生的“巫蛊”事件,根子来自外鬼,即匈奴“胡巫”所施加的诅咒和魔咒,引起了一场起于宫廷肘腋之间的巨变。]
从头到尾,薄熙来这个事件背后有隐隐的鬼影幢幢,扑朔迷离。
也许,如同国际谍报机构所插手的若干中外历史疑案一样,真相可能已永难弄清楚。因为这些隐身幕后的国际大腕往往布局深远,掌握的控制手段太复杂了。而我们知道的信息都是不完整的。
此案的关键要害问题是两点:一是尼尔伍德之死的真相,二是致使王力军出走外国领事馆的真相(到底是去了几次?),这后面都还有一些不解之谜,有许多阴谋论的解释。但是无可否认,的确是外来的几个“巫蛊”诱发引爆了整个事件。
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与那些薄粉的狂热吹捧相反,我一直认为,薄熙来作为一个政治家是非常不合格的。
以我个人对老薄的直接了解,我认为如果作为一个普通人,薄熙来也许是一个不错的男人、不错的丈夫,也是好朋友、好兄弟,甚至是好玩伴、好情人。
但是作为一个政治家,薄熙来非常不及格。性格就是命运。薄熙来的性格太天真,太简单,太真诚。
如同他此次在法庭上的表现一样,如同他政治上的轻率用人和各种行事方式一样;薄熙来实际恰恰是非常幼稚的、缺少城府的、很容易被欺骗的。王力军、徐明一类下属表面上捧着他,哄着他,忽悠着他,似乎怕着他,其实一直耍着他,玩着他,利用着他——直到最后陷他于死地。
幼稚、直白、真诚,对一个政治家而言,这三者都是自杀性的毒药。因为政治,特别是涉及到国际政治和经济,本身是复杂、诡谲无比的。以简单的头脑和行为则无以应对,必堕陷阱。
薄熙来在法庭上仍试图尽力表现真诚,结果适得其反,许多自辩词恰恰成为自污之词。自以为聪明得计,出言却令亲痛仇快。直到最后,他好像才领悟自己前面说多了。最后陈述比较简练,但是已经晚了。覆水难收,他的自辩非常失败!
薄熙来在政治上有严重的失察、失职、失政之过。内外失察,用人不当。
其平生最为人诟病的无非有二:一是打黑重用王力军这种酷吏,刑讯逼供,无法无天。二是轻信极左势力的躁动,搞红歌、红视屏等,逆时势而行。但除此之外,平心而论,薄熙来为官本人基本还是两袖清风,也为百姓做了很多实事、好事。
薄熙来毁在一个胆大无知、不断干预政治、而且溺于毒品的轻浮女人身上。此女伤薄熙来如此之深!但看得出来,薄熙来至今仍爱着这个女人,矢志不渝,眼泪往肚里吞。这活脱脱是一个现代莎士比亚版的奥赛罗悲剧。
所谓贪污、受贿、渎职之罪,都是既定之罪。辩不辩也无意义。
经济上薄熙来最大罪,无非就是纵容他那个妻子,而那个女人借着他不断上升的权势,的确在背后做了许多手脚。对此薄也许知道、也许真不知道、也许假装不知道,但总之,妻子从商人手里收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能够发生,表明国家对官员的管理及监察制度存在严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权力制度的确存在许多可漏吞舟之鱼的严重漏洞和问题,所以许多领导干部及家属其实都有机会这么干。
但这种家族的间接贪腐与领导干部本人直接的贪腐行为,毕竟性质还是有所区别的。对此法院量刑理应予以考虑。
[公诉人本案陈词说:“审判长、审判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
问题就在这几个“必”字,真能做得到吗?第一,希望党和国家今后建立一些预防性制度,防止高官及其家人今后滥用权势为家人谋私利。第二,希望对于所有违法高官都能追究,实现公诉人的话,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
我在去年重庆事件初爆发时讲过一句话:“应知高处不胜寒”——我当时就是指薄熙来。薄熙来是一个悲剧人物,薄熙来案件也是一个悲剧案件。所谓悲剧,就是发生了本来不应发生的一系列不幸事件。
薄熙来是现代版的政治项羽——他也许想说自己是“天亡我也,非战之罪”。但是,上天曾经给予了他建功立业的重大机会,他的多数人生机遇是幸运的。他没有理由抱怨上天。
作为一个具有贾宝玉或者哈姆雷特的内在性格和气质的人物,却硬要扮演毛泽东或者凯撒大帝的角色,怎么能不演出一场既可悲又可笑之闹剧呢?
第一天见到他出现在法庭上,作为旧友我感到悲哀。读了他的最后陈述,老夫我再次不禁潸然泪下,为之叹息!
兹录萨都剌怀古词一首为感:
“古徐州形胜,消磨尽,几英雄。想铁甲重瞳,乌骓汗血,玉帐连空。楚歌八千兵散,料梦魂,应不到江东。空有黄河如带,乱山回合云龙。
汉家陵阙起秋风,禾黍满关中。更戏马台荒,画眉人远,燕子楼空。人生百年如寄,且开怀,一饮尽千钟。回首荒城斜日,倚栏目送飞鸿。”
【何新的译文】
自古中州形势优胜,为之毁灭,多少英雄!
回想那位披铁甲双眼球的,当年乘着乌骓汗血宝马,身后美帐耸入云中
但当四面楚歌八千子弟兵散去,想来连梦魂都不能再回到江东
只留下黄河如一条丝带,乱山盘旋纠缠如龙
汉家陵墓坐落在秋风,田园庄稼依然满目关中
当年的跑马台已荒废,善画眉的多情人已消逝,燕子楼也成空空
人生百年,犹如寄宿在客旅,
姑且开怀畅饮,一次连喝它千盅!
回首再看荒野髙城落日,凭栏目送那远去的飞鸿
[8·27凌晨,何新记日志于北京]
【附录·薄熙来26日法庭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在法庭上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你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谢谢法庭,首先我想讲王立军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没有滥用职权之心。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对我有关贪腐的指控是不实的,王立军叛逃在美国领事馆滞留一天影响恶劣,之前我不该情绪失控打了他一耳光,实在是很粗暴的。但我决没有想掩盖11·15案件,没有企图造假搞虚假证明。
被告人:我绝没有逼走王立军的意思,一个巴掌能打出一个叛国者?现在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他给谷开来私下写的被我收走的信里面,说到暗恋开来、情感纠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恐怕也是他叛逃的重要原因。
徐明对我儿子留学的资助,我失察少教,难辞其咎,我有责任,作为父亲,子不教父之过,我对他受助的机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明和谷开来尼斯房产的事,我现在也不知晓,我对该房产概不知情。与我有关的关于尼斯房产的证据,只是说“十年前有一次偶然我回家碰到徐明、谷开来,谷开来只是给我提起了几句,我当时只是点了头微笑了几下”,其实对这个情节我没有印象。
对于工程款一事,实际上这个事情我早巳在脑子里也没有印象,上级机关早巳明确500万元的工程款是拨给大连市政府,在此前一年我已经到省府上班,且王正刚也两次明确告诉他该工程的请款去找李某某,我认为此款的运行过程我已经讲清楚了,此款我没有直接的管辖权,怎么可能既不询问又无嘱咐,还当着王正刚在电话里毫无避讳地明确要贪占此款,不符合常识,王正刚说当着我听到了电话,而谷开来的证实和他不相同。唐肖林3次送钱的事,子虚乌有,十年前他就是个投机倒卖、假话连篇的人,我不想对他的证言再作评论。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同志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
被告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现在深陷牢狱之灾,百感交集,也只剩余生。我也想对谷开来说,我最近听别人说你收了很多钱,的确是不应该的,但我也听说,你收的钱里边大部分是合法的。
我只想强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对不起党和群众。王立军叛逃有责,但不是我逼走他的。这次审判历时五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也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谢谢!
【参考】本博去年12月10日曾经发表以下博文:从对薄熙来态度可观察人品
发表时间:2012-12-10 18:07:16
原文一年前发表于何新网易博客、何新新浪博客
http://hexinbbs.blog.163.com/blog/static/16191030020121110543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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