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字报和文革时代结束——
关于网络诽谤本博受何新先生委托的声明
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
长期以来,何新是备受不明势力有计划地组织网络诽谤和造谣的受害者之一。根据最
高法及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
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
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
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
以上的。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
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自即日起,何新委托本博着手收集境内互联网上
最近一年内符合以上条件的对何新进行刻意诽谤及造谣的相关信息;将其交付
何新先生的法律顾问予以保存和公证。在适当时候对有关触法人员及网站提起刑事和
民事诉讼。
鉴于何新是知名人物,为避免遭诉网站过多,何新特授权本博特此公告:要求相关涉
嫌发表过对何新诽谤及造谣信息的网站一周内(9月18日前),自行删除相关造谣
信息或诽谤网文。这里指的是对何新刻意进行网络造谣、诽谤、辱骂和人身攻击的,
至于正常的学术讨论、学术非议、分歧及批判、批评均不在此列。
否则,无论此后这些网站对这些信息文件已经删除与否,一律在进行公证后,委托律
师提交相关法院予以起诉。
何新特授权何新委员的两个授权实名博客即:何新新浪博客及微博、何新网易博客及
微博发表本声明。何新不再对相关网站另行一一通知。
本件已提交何新法律顾问备案及公证。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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