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青天高一尺--宋代“两税”之害作者:赵达明正版假似道
宋代的两税(夏税、秋税)指的是农民缴纳的田赋,此法缘于唐代。从全国范围看,宋代两税的征收时间是不同的,即不仅夏税的征收时间有差异,秋税也有差异。这种时间差异可能是沿袭后唐、后周等先朝的做法,不过也做了一些调整,原本是比较适合农作物生长规律的。
起先两税在收取与完税时间上有严格规定,唐代以后统治者倾向于提前征收,人们视之为“苛敛”,于是两税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尤以南宋达其巅峰。
有宋一代,所谓的“三冗”问题始终很突出,三冗即冗官、冗兵、冗费。朝廷为了维持数量过于庞大、效率十分低下的官员和军队的开销,只好把负担转嫁到百姓头上,于是田赋或两税便派生出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这些苛捐杂税作为两税及其附加税,仅其变幻莫测的名称,就足以使不谙宋史的读者感到一头雾水,找不着北。以下试做一些梳理。
预催
政府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上缴两税的时限原本是根据农作物生长与收获的时令制定的,提前征收必然会违背自然规律,加重农民的负担,甚至使其难以为济。因此,预催无疑是一种统治者盘剥农民百姓的苛政。正如南宋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二月的一篇奏章所言――“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不过预催也不是宋代统治者发明的。早在宋之前,除了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提前征收田赋在五代时期是非常盛行的,史料称之为“先期而苛敛”。
粗略看来,预催在北宋后期和南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其中尤以南宋孝宗以后为烈,可以说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在南宋初期,夏税完税时限原本应是八月半,然而户部却规定七月底前夏税必须将之交至都城临安,于是各地便不得不擅自提前至六月甚至五月收税,在南宋孝宗时期,夏税送达临安的时间还有提前到五月或四月的。孝宗时期朝廷倒是采取过减轻预催之害的权宜之计,即动用军费临时垫交夏税的预催。不过动用军费只能是暂时的,一旦边关战事吃紧如何解决军卒的吃饭穿衣问题?事实上两宋绝非尚武的时代,普通士兵待遇往往很差,平日多从事“纲运”(即官府长途贩运)杂役,士兵织毛缎还成了长官的进财之道,更有甚者,南宋末期还出现过一个士兵一天的伙食费换不来一双草鞋的情况。孝宗之后,预催之害民愈发不可收。
预借
提前征收本年度、下年度或以后N年度的两税,称为“预借”。南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这里提到的绍兴和议,是指绍兴十一年(1141年)南宋向金称臣,保证“世世子孙,谨守臣节”。
预借虽然名以上是“借”,但是农民年年预支两税,也就等于变相加税。况且前任官员预借之后拍屁股走人,后任官员便装傻充楞不认账。正如淳熙五年一位官员指出的那样――“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
鉴于预借害民之苦日甚,孝宗不得不严令禁止――“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使之一度得到抑制。预借在南宋理宗时期泛滥最盛,甚至连发生淳祐八年(1248年)预借十四年这样的事情都不能算是笑话。
预买与和籴
“预买”在宋代也称“和买”或“和预买”。“和买”原意是指双方公平自愿的买卖交易,始见于先秦,后来才逐渐演变为官府盘剥农民的一种方式。宋代和买大多是官府向民间购买丝麻产品,目的是保证军队的服装原料供应。“预买”源于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年),朝廷决定在春季借钱给需钱的民户(预支),预买其绢匹,价格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两税)一并交纳。宋代人们将“预买”与“和买”混合使用(即两词通用),或者干脆合称“和预买”。
但是“预买”的形式后来发生变化,逐渐发展成一种苛税。北宋仁宗时期官府“预买”的支付手段是三分给钱,七分给盐;之后又硬性规定预买绢匹数,而且民户还得为预支向官府支付利息;比至徽宗一朝改革“盐钞法”,“预买”已经演化得面目全非——官府不仅不支付占绢价七分的盐,甚至连占绢价三分的钱也不支付了,并且把民户上交的绢匹重量由12
两/匹增加到13
两/匹。至此,“预买”已经完全成为两税的附加税,无情地搜刮民膏。可悲的是,随着“预买”转化为“白著”(白取),北宋王朝也为自己敲响了谢幕的丧钟。
北宋末年的“预买”充其量实际上只能算是实物税,但是从南宋立国之初期(建炎三年,1129年)开始,朝廷干脆将“预买”连同田赋一道,都折算成货币命农户交纳,即所谓的“折帛钱”,而且越涨越高。这样,民户先前以实物形式交纳的实物税,就彻底演变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货币税。
现在来说说“和籴”。朝廷为养活军队而向百姓征购粮草,称为“和籴”,其实就是一种国家或政府采购行为。尽管两宋尤其是南宋外战败多胜少,赔款、割地、称臣几成家常便饭,但是朝廷还是需要节制数量庞大的军队。“和籴”名义上是国家出钱购买军队需要的粮草,但是官府后来是按户或家产实行强制征购的。在南宋时期,不仅“和籴”征购的配额很大,而且官府的“和籴”支付手段,除了经常贬值的纸币以外,大多是官诰和度牒。说的直白一点儿,官诰和度牒这些花花烂纸,恰好相当于今天所说的白条子。
支移、折变(折纳)
“支移”实际上是一种巧立名目的力役,即官府命民户将田赋由原交纳地改为运往其他地方。支移最初是迫于西北边境战事的需要而产生的,只实行于西北边境地区。在距离上,支移最远不过300里,北宋哲宗元佑二年(1087年),改为一/二等户300
里,三/四等户200里,五等户100里。那些不愿支移者必须交纳“道里脚钱”折抵,这便是“折变”(折纳)的雏形。以后朝廷又在那些原本不承担支移的地区征收道里脚钱,其征收幅度多的占两税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北宋末年,道里脚钱正式成为随田赋两税交纳的附加税。
那么到底什么是折变(折纳)呢?民户将两税应征的谷、帛折算为现钱上交,就叫折变,其实就是支付手段的货币化。但是宋代的折变其实并非这般简单。根据需要,朝廷也可要求民户将应缴纳的现钱折变为谷、帛支付,或者命他们将粮谷与布帛相互折换。更有甚者,百姓须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之后上交。凡此种种不胜枚举,统治者可谓机关算尽。这样折变下来,民户实际交纳的赋额达到正常额度的二倍以上,结果同样是加重了百姓的税赋。官府也每每利用折变,从物――钱关系转换中渔利。民户经过“折变”的几番“洗礼”,一些终年劳作之人甚至落得个毛干爪净的结局。正如南宋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一位臣僚指出的那样――“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宋史·志第一百二十七》)。
省耗、雀鼠耗
朝廷以弥补损耗的名义,要求百姓另外加纳十分之一的粮谷,是为“省耗”。省耗不是宋代统治者的发明,宋只是沿袭五代时期的做法。石敬塘创立的后晋政权不仅征收省耗,而且将额度改为十分之二,并加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予以继承。
杂变之赋
唐末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段动荡时期,在这一时期,那些短命的政权不仅征收两税以外的各种实物,而且还相继将它们折变为苛捐杂税,史称之为“杂变之赋”,也叫“沿纳”。北宋建国后,对前朝的杂变之赋进行了继承、变革与发展,南宋则至极。北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朝廷下令对杂变之赋进行梳理,将之分为粗、细两类,大多随田赋征收,成为其附加税,例如省耗、雀鼠耗、仓耗、头子钱、丁米、陪钱、地钱、食盐钱、牛皮钱、篙钱、鞋钱,等等。从这些眼花缭乱的名目来看,得到减免的苛捐杂税寥寥无几。另外,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时期,还有一些苛捐杂税甚至连名字都很难叫出,或者干脆与抢劫无异。例如北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年),时任扬州知州的韩琦曾经奏请取消过一种官府以“借”的名义收取的捐税。再比如,北宋江东路民户交纳的苗米两税,名义上交一石却实付一石八斗(继承南唐做法),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而此时距离北宋亡国的时日已经是可以用一只手来计算了;又,江南西路将两税增收三成的苛法,直到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年),地方官也只是稍加变通,未敢奏请废除。
在宋朝版图上,苛捐杂税还呈现地区性特点,例如前南唐统治区有盐博绢、加耗丝棉、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等14
项杂变之赋;这些名称有些生涩难懂,而“酝酒曲钱”则是有点儿令人啼笑皆非,因为宋代官府已经禁止私人酝酒了。
结语
纵观两宋300余年,一方面国家财政收入甚高(当今的一些御用文人甚至将其篡改成GDP),另一方面朝廷为养活“冗官”和“冗兵”这些吃财政饭的,却无时不得不支付巨大的“冗费”,而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两税及其名目繁多的附加,成为牢固地套在人们颈项之上吸血的枷锁。这也是两宋农民频频揭竿落草的原因之一(其特点是点多面广)。在那个被一些别有用心者精心绘制出来的所谓的“富裕”时代,普通的劳动大众也绝非生活在天堂。
比照花样层出不穷的两税之害,诸如宋代统治者“每以恤民为先务”之类的圣诗似的赞美,就如同被高高吹起的肥皂泡泡,涨破是必然的。
请允许以一句过分的话作为本文的结束――宋代两税之害使得中国的天空“青天高一尺”。(完成时间:2006年4月9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