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警察滥用国家暴力必须予以遏制
雷阳案的焦点不是嫖娼问题,而是当事警察是否滥用暴力?
雷洋案件已经引起全国性的关注。就北京昌平警方关于雷洋案件多次更改的说法而言,疑点多多,关键在于重要视频证据的全部缺失,以及雷洋的真实死因,警方目前均不能自圆其说。
人命关天。相比之下,雷洋嫖娼与否,并不是此案件的关键所在。死者家属提出:嫖娼不是重点,是否由于野蛮执法而导致当事人死亡才是重点——这是有道理的!
警方发布的案情续报表明:昌平警方(几个便衣民警)发现雷某从该足疗店离开后,认为其是嫖客而后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期间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当事人意外死亡。
——这个陈述已经表明警方对此案件的处理是颇为轻率而有问题的。抓嫖理应在现场,以及办案捕人必须有事前或者现场
取得的可靠证据。这种随意于路途中拦截公民的盘查,是否具有合法性本身就是值得质疑的。何况盘查的警察当时并未着正式的警装,是否确实出示了证件——由于没有执法视频记录,目前也只是几个警察自我辩护的一面之词。
(试想一想:如果听任此案成为警方办案的合法案例,那么任何公民某一天走在路上都可能突然遭到便衣警察的拦截,称其被怀疑嫖娼或者有其它不法行为,如果做出反抗就可以不明原因地被致之死命。那样一种社会将是什么社会?岂非太可怕了?!)
怀疑当事人有嫖娼行为,并不是一桩涉及国家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非常案件。在此情况下,雷洋拒绝接受盘查而呼救抗拒,本来是公民自卫的本能表现。而警察的一系列粗暴强制举措则显然有滥用暴力之嫌。
应当承认,警察合法执法要有适度威严,公民理应服从。但是必须注意,警察的执法权力并不是其个人的私人权力而是来自国家授予的公权力,这种权力不能被滥用。
法律规定,警察的第一职责是保护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侵犯、威胁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
警察执法采取强制暴力措施(就是中国警方常称的约束手段),只能针对正在违法犯罪或者预备犯罪的人;除此之外,警察不能对任何公民随意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轻易使用暴力。否则,就是滥用公权力。
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是受到有关法律严格限制的,不是无限制可以随意实施的。如果一个社会对于警察的权力与实施暴力强制措施不加以限制,那这个国家就不是现代的法制国家,而是警察国家,极权国家——这将意味着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无法得到合法保障。
中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已经制定有相关诸多法律规定警察执法必须认真遵守执法程序,不得滥用公权力,不得随意对公民采取暴力强制措施。
警察执法首先必须守法!当警察执法没有任何约束与限制时,当警察执法可以不遵循任何执法程序时,当警察执法行为如同黑社会绑架一般时,谁还能保证这个国家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自由?特别是,如果有人仅仅是涉嫌犯罪时,要知道,在警察眼中,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者。为切实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合法权利,对警察滥用国家暴力必须予以遏制。否则,今后每一个公民都可能遭遇类似事件!
毛泽东时代的警察(除了政治运动的若干非常时期)也并不会轻易对公民公然动用国家暴力。毛泽东50年代发表关于两类社会矛盾的论述,对国家专政机关具有意识形态的强大约束作用。
嫖娼行为以及妓女显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在行政惩戒以及批评教育的范围内。
但是最近一些年来,警察以及城管被倡导学习美国警察的暴力执法(其实美国如果发生警察滥用暴力的公众事件,后果很严重,当事警察会被立即停职接受调查的)。特别是周永康执掌警政的时代以来,警察滥用暴力导致公民死亡而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已经一再发生。某些警察把公权力视作私人职业特权,甚至当做给个人或利益团体牟利的暴政工具,把一切违规和轻度违法行为都肆意上升为国家暴力的施加对象。这是此类案件近年频频发生而不断震撼社会的原因所在。
对此,我认为国家当局有必要反省,亟需建立警政纠察和纠错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少数警察和警务人员滥用公权力和暴力,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
本人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将就此作进一步研究,在适当时候向国家提出有关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