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麒麟”考》
【本文摘录自何新《孔子年谱长编》2012版。本博此次发表,作者略有修订。】
麒麟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瑞兽,其状如鹿,独角,角端有肉,全身生鳞甲,牛尾、马足,黄色圆蹄,多作为吉祥的象征,十分罕见。
麒麟见于史书上的著名记载有两次。一为《春秋》所记,“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春,西狩获麟”。一为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汉武帝“冬十月行幸雍,祠五田寺,获白麟”。
孔子生平与麒麟密切相关。麒麟这种传说的瑞兽,被汉代以后的儒家看做孔子和圣人的象征。相传孔子出生之前和去世之前都出现了麒麟。而最有名的就是鲁哀公十四年春天,鲁君“西狩获麟”。但是,孔子却因此而悲伤落泪[
,表示“吾道穷矣”。据说孔子还为之做歌曰:“唐虞世兮麟凤游,今非其时来何求?麟兮麟兮我心忧”。从此孔子弃笔。不久,孔子就去世了。
那么,所谓麒麟究竟是一种什么动物?它在动物界中是否真实存在过?
麒麟,亦作“骐麟”,简称“麒"或"麟”,古籍中语变则称"吉鹿"。这种神秘动物,古今公认为实际是一种善良的神鹿。传说麒麟是一种仁兽、瑞兽。麋身,牛尾,马蹄(史籍中有说为“狼蹄”),鱼鳞皮,一角,角端有肉,黄色。汉许慎《说文解字》:“麒,仁兽也,麋身牛尾一角;麐(麟),牝麒也。”汉刘向《说苑》称,“麒麟,麕身牛尾,圜头一角,含信怀义,音中律吕,步中规矩,择土而践,彬彬然动则有容仪”。《荀子》云:“古之王者,其政好生恶杀,麟在郊野。”“有毛之虫三百六十,以麟为之长。”“麟凤龟龙,谓之四灵。”“麒麟”以“鹿”为偏旁,古人造这个词的时候,便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麒麟原型由鹿演化而来。
因此,在明代,人们曾把来自非洲的长颈鹿称作“骐麟。”
[永乐十二年(1414),郑和船队航行到东非,曾带回两只东非进贡的长颈鹿,贡奉以为这就是麒麟。永乐帝以此祥瑞。
或曰当时阿拉伯语言中美鹿叫 giri,“麒麟”即作为 giri 的音译。]
与龙凤一样,麒麟其实并非一种虚拟动物。麒麟之得名,其实是“吉鹿”的转语。根据古代传说,麒麟乃是鹿类中较为特异的一种,具有“麋身、牛尾、马蹄、鳞身、独角、黄色”的特征。这种神异动物的原型,我以为应就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珍稀鹿种——分类学名麋鹿,俗称“四不像”。
麋鹿——“四不像”是我国的特有动物,是与大熊猫齐名的世界上稀有的珍兽。麋鹿。拉丁名:Elaphurus davidianus,英文名:David’s deer。鹿科:Cervidae,原产于辽宁、华北、黄河和长江中下游,是中国特产动物。
麋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大型鹿类,头似马,角似鹿,蹄似牛,尾似驴,颈似骆驼,故称“四不像”。它体长约2米,肩高可达1.3米。尾长,尾端下垂到脚踝;冬毛长呈灰棕色,夏毛红棕色,颈部有1条黑褐色纵纹延伸到体背前部,颈下有黑褐色长毛。雌鹿无角,雄性有角,角枝形态十分特殊,没有眉叉,主干离头部一段距离后。
角分两支,每支2杈,每杈又分一些小杈。一般随年龄的增长,角支次级的分叉更为复杂些。麋鹿的尾巴比其他鹿类长得多,可达65厘米,是鹿科动物中最长的,末端生有丛毛。麋鹿性喜水,善游泳。由于趾蹄宽大,侧蹄亦能着地,适于在雪地和泥泞地上活动。以青草、树叶、水生植物为食。6~8月发情。怀孕期约10个月,次年5月左右产仔。
清《黑龙江外纪》(卷八)记:“四不像,亦鹿类。俄伦春役之如牛马,有事哨之则来,舐以盐则去,部人赖之,不杀也。国语谓之‘俄伦布呼’,而《异域录》称之为‘角鹿’。尝见《清文汇书》云:‘四不像,牝、牡皆有角。’则称角鹿不为无本。土人饲以石花,即苔也。”按鹿皆有角,何以此鹿独称角鹿?显然此名为自古以来的拟声之词。而所谓“角鹿”之双声连绵词——正是“吉鹿”或麒麟的转语。
据科学家从出土的化石考证,“四不像”曾经广泛分布于我国的华北和中原的沼泽低洼地区,而到了明清时期,开始从野外绝灭。最后一群“四不像”被保留在北京城南的“南海子”皇家猎苑中,到了清朝末年仅剩百余只。
1865年,法国传教士大卫在京郊农村“南海子”,偶然发现了围墙里的“四不像”,翌年他将一对“四不像”运往巴黎。此后,又有一些“四不像”先后被运往欧洲一些国家。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南海子”围场的“四不像”被抢、杀,洗劫一空,从此“四不像”在我国销声匿迹。
在海外,英国乌邦寺庄园则把来自中国的“四不像”豢养起来,繁衍生息。1981年,我国派出科学代表团前往乌邦寺庄园考察“四不像”。1985年8月,由英国提供的22头麋鹿——四不像重返故乡,它的身影才又重现中国。经过科研人员的努力,目前在中国的麋鹿总数已经繁殖过千头,但仍然是一个濒危物种。
附注:
《春秋公羊传》:“麟者,仁兽也。有王者则至,无王者则不至。有以告者曰:‘有麇而角者。’孔子曰:‘孰为来哉!孰为来哉!’反袂试面,涕沾袍。……孔子曰:‘吾道穷矣”。何休注曰:“麟者,太平之符,圣人之类。时得麟而死,此亦太告夫子将没之征。故云尔。”(《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二八“哀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