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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国古代的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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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中国古代的钞法作者:恍惚斋老者
 

中国古代的钞法

张邦炜

所谓钞法,即中国古代关于纸币发行、流通、兑换的法令。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因而最早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钞法,为不少国家所仿行。

一、纸币的历史沿革

纸币的历史渊源可上溯到战国的质剂,西汉的皮币,唐代的飞钱,宋初的便换、茶引、盐钞等。但质剂、茶引、盐钞尚属不同类型的交易证券,飞钱、便换仅类似近代的汇票,皮币虽与纸币性质相近,却因定价太高,只用于王侯宗室的朝觐聘享,并未真正成为流通手段。北宋的交子,才是比较完全意义的纸币。交子最早产生于北宋初期的四川。当时四川通行铁钱,体积大、分量重、价值小,不便交易、携带,难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成都16家富户联合集资,印造交子。交子上印有房屋、树木、人物、密码、花押等图样,票面金额临时填写。它既可随时兑现,又能定期流通,其期限以三年为一界,界满发行新券,掉换旧券。可是,这些制度仅由民间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因富户破产,交子无法兑现,以致信誉扫地,不能维持下去。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政府设立益州(治今四川成都)交子务,交子改由官办,禁止私造。至此钞法作为法制,正式确立。
  宋代以后,历代都有自己的钞法。历代钞法虽不乏历史的继承性,但也迭经变化,经历了从定期发行到永久流通,从分区行使到全国通行,从钱本位制到银本位制的发展过程。其演变历程可分为宋代的交会制、金代的交钞制、元代的宝钞制、明代的宝钞制、清代纸币制五个阶段。

  二、宋代的交会制

两宋钞法的最大特色是限时、限地。北宋益州交子务印行交子,其主要制度为:第一,有一定的流通期限,以三年为一界;第二,有一定的发行限额,每界1256340缗(1000文为1缗)第三,有一定的准备基金,一界为36万缗;第四,有一定的兑换方法,兑现时一贯交纸墨费30钱;第五,有一定的流通区域,限于四川,后来也曾经在陕西地区间或使用。宋神宗熙宁(1068~1077)初年,为保证交子正常流通,政府颁行伪造交子法。徽宗崇宁(1102~1106)年间,交子改称钱引,通行于除闽、浙、湖、广以外的各路,并重申伪造法。大观元年(1107),改四川交子务为钱引务。钱引不设准备基金,不能兑现,而发行额又日益增多,以致贬值,“引一缗当钱十数”。[①]

南宋的纸币,仍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其时,除钱引依旧在四川行使外,还发行了三种会子:(一)东南会子──起初由临安富商印造,称便钱会子,性质近于汇票。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1161),政府设立行在会子务,会子改由国家发行,可用于交易、纳税,成为法定通货。其流通范围,最初限于两浙,后来通行于两淮、湖广、京西等路。其流通期限,起初以三年为一界,后来延长到六年。绍兴三十二年,定伪造会子法,印于票面:“犯人处斩,赏钱一千贯,如不愿支钱,与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窝藏之家能自告首,特与免罪,亦支上件赏钱,或愿补前名目者听。”(二)湖会──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开始发行,称直便会子,起初通行于湖北,后来扩大到京西、广南。(三)淮交──乾道二年(1166)开始印制,仅行用于两淮。

[南宋会子]
 

三、金代的交钞制

金代钞法较之宋代有所发展,纸币从分界发行,改为永久流通,并开始走向银本位制。其时主要使用的纸币是交钞。海陵王贞元二年(1154),由交钞库发行,分大钞、小钞两类,和铜钱并行。大钞有一、二、三、五、十贯 五种,小钞有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文五种。票面上印有“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等字样。交钞起初仿照宋制,分期发行,七年一界。金世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废除流通期限,改为永久通行。这是钞法的一大变革。同时创立倒钞法,规定交钞因流通时间太久而文字磨灭,可换新券,但应交纳印制费。后来政府为支付军费,滥印交钞,结果钞价猛跌,民间不愿使用。金章宗承安三年(1198),实施限钱法,强制推行交钞,规定交易“一贯以上俱用银钞、宝货,不许用钱,一贯以下听民便。”[②]此后不断重发新钞、收回旧钞,从金宣宗贞祐三年(1215)到金哀宗天兴元年(1232)的18年间,先后印行贞祐宝券、贞祐通宝、兴定宝泉、元光重宝、元光珍货、天宝宝会等六种票券。宝会钞面以银为单位,这是银本位制的开端。

四、元代的宝钞制

元初曾仿行宋、金旧制,由各地自行印造会子、交钞,互不流通。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十月,始发行中统元宝钞, 面额有九种:二贯文、一贯文、五百文、 二百文、一百文、 五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十文,以银为本位,每二贯折合白银一两,可用来交纳赋税。中统钞不限时、不限地,在全国始终通用。同时,实行纯纸币制,禁止金银和铜钱流通。此后不断申严此禁,规定一切支付、各种赋税一概用钞 至元二十四年(1287),为整顿财政金融,又发行至元宝钞,票面印有:“伪造者处死,首告者赏银五锭,仍给犯人家产”,面额共十一种:五文、十文、二十文、 三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五百文、一贯、二贯。至元钞一贯折合中统钞五贯,两者并行流通,终有元一代不废。元代钞法号称完善,其特点是:第一,管理机构健全。中央由户部主管,下设宝钞总库掌贮藏,印造宝钞库掌制作,烧钞库掌焚毁昏烂宝钞,地方设宝钞提举司。第二,注重稳定物价。各地设平准库,给钞一万二千锭为本,用作调剂物价,维持钞值,并负责买卖金银,倒换昏钞,掉换昏钞收工墨费,焚毁昏钞派官监临。第三,准备基金充足。各地领取新钞,必须先交金银为本,集中全国现银于国库,旨在安定人心。第四,法制周详严密。除伪造首谋及参与伪造者并处死外,还立有分用伪钞罪、改钞补钞罪、阻滞钞法罪、奉法不虔罪、不昏为昏罪,等等。伪造处理细则,见于《元史·刑法志·诈伪》的,即达十二条之多。其时钞法细密,由此可见一斑。                

金代兴定宝泉

 

五、明代的宝钞制

明代仅发行过一种大明宝钞。宝钞于明太祖洪武八年(1375)开始印制,票面标明:“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面额分六种: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钞一贯折合钱一千文、银一两、金二钱五分,与铜钱并用。洪武十年,规定商税兼收钱钞,三成收钱,七成收钞,交易一百文以上用钞,一百文以下用钱。洪武二十二年,加印小钞,面额为十到五十文,以便找补。但明太祖末年,出现了重钱轻钞的趋势,钞一贯在南方仅能折钱一百六十文。明英宗(1435~1449在位)以后,新钞一贯只值十钱,旧钞一贯仅合一到二文,宝钞已经很少通行。明神宗(1572~1620在位)时,钞十贯只值钱一文,宝钞完全废止。宝钞短命的原因主要是:第一,立法不善。发行纸币无钞本、无限额,纸币流通放发多、回笼少,政府用钞支付官俸军饷、收购民间产品,而征税仅搭少量宝钞,又不肯及时回收昏钞,加上制作简陋,伪造方便,因而市场上宝钞数目太多,大大超出社会的实际需要量。第二,自坏法制。钞法缺少必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实行钞法之初,禁止民间买卖金银,第二年便下令税粮可以银代输;洪武九年规定钞一贯折米一石,十八年又改为一石米合钞二贯五百文;二十七年禁行钱,专用钞,变更钱钞兼行旧法,此后禁钱令尚未解除,便一再铸造铜钱。如此出尔反尔,失信于民,于是钞法乃坏。

六、清代纸币制

清朝统治者有鉴于前代的教训,唯恐通货膨胀,虽然对中外商人印发私票,采取放任政策,但对国家发行纸币,持慎重态度。政府为应付战时的财政困难,迫不得已印制纸币,难关一过,便予废止。清代发行纸币只有3次:(一)顺治八年(1651),仿明旧制,印行钞贯,以制钱为计算单位,每年发行不过128172贯470文,前后行使不足十年。(二)咸丰三年(1853),印制以钱为本位的大清宝钞和以银为本位的户部官票,官票上印有“伪造者依律治罪不贷”等字样,但也仅通用八九年。(三)光绪二十三年(1897),设立中国通商银行,发行银两、银元两种纸币,其性质已属新式钞票,古代钞法至此告终。

              [清代户部官票]

宋、金、 元、明、清等封建王朝都有各自的钞法。历代钞法的作用,每一王朝的前期与后期往往迥乎不同:前期为适应经济需要而发行,法制比较严密,伪造者少,有促进商品经济活跃的作用;后期为弥补巨额财政赤字而滥印,币制常常十分混乱,伪印甚多,造成通货膨胀、纸币贬值,人民深受其害。

(原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题为《钞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

 

 



[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卷9《钱币考二·历代钱币之制》,《国学基本丛书》本。

[②]嵇璜等:《续文献通考》卷8《钱币考·金》, 《国学基本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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