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孟氏女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轰动一时的孟氏女案仍在进行中。近日米国司法部副长罗森斯坦称美国司法当局不会受特朗普总统影响,会作出独立的决定。
中国公知们近日仍在热衷于热烈讨论孟氏是否确实欺诈犯法,被抓及引渡是否活该,以及中国政府是否有权干预此案。
所有的上述讨论,以及米国司法部关于米国司法独立的陈词,事实上都暗含一个虚假预设。而其狡猾性在于,似乎这个虚假预设已成为不成问题的普世共识。
这个虚假逻辑预设就是——米国政府,对于被米国司法当局认为违犯美国法律,但并未在米国境内实施犯罪的(一切)可疑外国人,已经具有不容置疑的司法管辖权。
这个虚妄预设,竟然被米国及加拿大司法部、米国某地区法院以及中国公知们认为似乎完全不是问题!似乎此乃是不须存异议的普世共识。
这就意味着——米国某些法律(如反伊朗法)对全世界的人,都具有普适性,而且米国法院也具有超越国界的国际管辖权力。
我所不解的愚蠢问题是:
第一,这个世界、包括中国,什么时候,通过以及接受了这个司法预设和逻辑共识?
第二,这个预设是否是单向的?就是说只有米国有权根据国内某法律管辖境外的外国人,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则没有权力根据本国国内法管辖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例如,中国司法当局有没有权力抓触犯中国反分裂国家法卖武器给中国台湾的米国商人?
如果上述预设和共识并不成立,那么所有关于孟氏女是否触犯米国法律该不该被加拿大抓以及引渡米国的讨论,即根本上毫无意义。
作为中国国民,孟氏女的司法上的被管辖权应当是属于中国政府的。
即使米国司法当局认为此人是诈骗犯或者经济犯,则亦应当通过官方知会中国政府,请求协助抓捕,而不是直接知会加拿大政府予以跨国秘密抓捕,而事前不知会中国政府。这显然是对中国政府对于本国国民司法权及保护权的藐视以及侵犯,而上述管辖权力则涉及中国的国家主权。
【老病夫俺不是法学家也不是律师,只是一个吃瓜群众、俗人,听不懂高深道理。但是老夫知道中国民间有两句家喻户晓的俗话:谁家孩子谁爹娘管,打狗要看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