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金刚经》奥义研究(二)
【学术版】
【经文】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
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翻译】
制约一切有形有为之世界万物的总法,就是使它们如同梦幻泡沫般地化散。
所以这个世界有如露水闪电一样迅速地幻灭着,只有如此观察——才能洞见宇宙的真相。
【词语解读】
【有为】
有为,梵语sam!skr!ta,指运动与行动,即有所作为。
佛学认为,整个宇宙世界都是有为世界,所以永远变动不居。这种有为可以概括为“四象”——即四有为:生(发生)、住(存在)、异(变异)、灭(消灭,灭失)。
此四境界,即四种有为相,总言之则即一个字——变。
故世界的本质就是变幻而莫测。
【法】
法,梵语dharma,音译达磨、达摩、昙摩、昙无、昙。
法乃大乘佛教认识论之重要范畴。
唯识论认为法即宇宙及万物之自体,法乃轨则宇宙万物之规律。宇宙有自法,法体静谧不动而规范宇宙万物。
故法,指物之自性,宇宙之本体、本质。佛经所言法,区别于色界(现象世界)而有法界(法相世界)。法界,亦即宇宙自然规律所存在之世界也。
[附注:《唯识论》一曰:“法谓轨持”。“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俱舍论光记》一曰:“释法名有二:一能持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解。”《大乘义章》十曰:“法者,外国正音名为达磨,亦名昙无。本是一音,传之别耳。此翻名法,法义不同。泛释有二:一自体为法,二者轨则名法。”《唯识述记》二:“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盘之义,名般涅盘法。”]
法有色法、心法之别。色法即自然法,自然规律之制约。心法,即轨则人心之法,包括认识之标准、规范、伦理道德、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念等。
于色法、心法等一切诸法言之,法系指所有存在之约束规律。法又分为有为法与无为法。有为,即有形而有限。无为,即无形而无限。
佛学认识论认为:人类认识世界通过六境及六种认知工具——六识。
六种认知工具,包括前五识:眼、耳、鼻、舌、身,前五识之对境亦为五,即:色、声、香、味、触,称为五觉。
统摄此五觉者,乃第六识为“意”,即“心意”,“意识”。意所缘之对境,即规律之世界、本质之世界,法所在之境界,即法界dharma -dha^tu 或法处(梵dharma^yatana )。[《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三、《俱舍论》卷一]
诸法之自性,称为法性、法体;其自相则称法相。
佛陀之教说,乃宇宙之大法,即佛法,佛法无边。
佛法之所聚集,称为法聚、法蕴、法藏、法集、法宝藏。
佛法之义理,称为法义。
透视诸法性空缘起真理、观察诸法者,称法眼。述说佛法之经论文句,称为法文。
佛法之威力,称为法力。佛之自体,称为法身。佛法为进入涅盘之门户,称为法门。